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 (一)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 (二)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