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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如何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根据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规定,

第五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户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管理、存储结构、收益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追回被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的基金。

(二)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或追回违规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四)及时足额将收入户应缴未缴基金缴入财政专户。

(五)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七)停止违规投资运营行为,形成运营亏损的应向责任方追偿损失。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对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