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五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