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
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支付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调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