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分入业务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