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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中,在完井一年时仍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如何处理?钻井勘探支出已费用化的探井又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四条 在完井一年时仍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资本化支出继续暂时资本化,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井已发现足够数量的储量,但要确定其是否属于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还需要实施进一步的勘探活动;

(二)进一步的勘探活动已在实施中或已有明确计划并即将实施。

钻井勘探支出已费用化的探井又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已费用化的钻井勘探支出不作调整,重新钻探和完井发生的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2006)》(财会[2006]18号)规定,

二、钻井勘探支出的处理采用成果法
根据本准则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规定,对于钻井勘探支出的资本化应当采用成果法,即只有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才能资本化,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