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4号)规定,
第四条 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单项资产可能会附带一种 或者多种实物期权。当资产中附带的实物期权经初步判断其 价值可以忽视时,可以不评估该实物期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