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一)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 (二)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