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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中,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合并为一个分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一)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

(二)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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