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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何时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的主要会计科目和会计分录?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规定,

第五十九条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四)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六)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七)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001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小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应当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

发生销货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属于以前年度销售的),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四、期(月)末,可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02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小企业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科目。

四、期(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