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规定,
第五十九条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