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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根据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规定,

四、非调整事项举例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属于非调整事项,由于这类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调整会计报表是不恰当的,因为这样做通常会导致在赚取收益或发生费用的日期之前报告这些金额。因此,对于非调整事项,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也不需要调整会计报表。但是,财务报告应当反映最近期的相关信息,以满足财务报告及时性的要求;同时,由于这类事项可能很重大,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作出正确的估价和决策,因而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提供会计数据来补充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如无法对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对财务报告数据的影响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准则中也以举例的方式列出了几个比较常见的非调整事项的例子(以下例子均假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次年的4月30日):

例1:甲企业于1998年1月15日经批准发行三年期债券500000万元,面值100元,年利率10%,企业按110元的价格发行,并于1998年3月15日发行结束。企业应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这一非调整事项进行披露。

例2:乙企业是一家工业企业, 1998年1月10日,经董事会决定以1000000元购买另外两家小型加工企业为其生产配件,使其成为乙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购买工作于1998年4月15日结束。乙企业应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这一非调整事项进行披露。

例3:甲企业1997年9月销售给乙企业一批产品,货款为3000000元,乙企业收到物资验收入库后开出6个月承兑的商业汇票。甲企业于1997年12月31日编制1997年度会计报表时,将这笔应收票据列入资产负债表“应收票据”项目内。甲企业1998年1月20日收到乙企业通知,乙企业由于发生火灾,烧毁了大部分厂房和设备,已无力偿付所欠货款。对于这一非调整事项,甲企业和乙企业均应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例4:丁企业有一笔长期美元贷款,在编制1993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时已按1993年末的汇率进行折算(1993年末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5.8元人民币),国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进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8.5元人民币。对于这一非调整事项,丁企业应在1993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上述4个例子是准则条文中明确指出的非调整事项,也是实务中常见的非调整事项,根据本准则第6条提供的非调整事项的判断原则,下面的例子也是非调整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的股票股利。由于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涉及到变更股本等事宜,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等,程序比较复杂。因此,本准则规定,在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对其中的股票股利不进行会计处理,等到股东大会批准后,于实际发放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的股票股利,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2、企业合并或企业控制股权的出售。例如:1998年1月20日,甲企业的股东将其60%的普通股以溢价出售给了丁企业(也就是说,出售价格超过了甲企业的股东对甲企业投资的每股账面价值)。这一交易对甲企业来说,只是换了一个股东,但在其编制1997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披露与这一非调整事项有关的丁企业购置股份的事实,以及有关购置价格的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事项导致的索赔诉讼的结案。例如,甲企业是房地产的销售代理商,在买卖双方同意房地产的销售条款时确认佣金收入,佣金由卖方支付。1997年,甲企业同意替乙企业的房地产寻找买主。在1997年后期,甲企业找到一位有意的买主丁企业,丁企业以其获得银行融资的能力与乙企业签订购买该房地产的合同。1998年1月,丁企业通知甲企业,其在获得银行贷款方面有困难,但仍然能够履行合同。之后不久,甲企业找到另一位以现金购买该房地产的买主。1998年2月,丁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起诉甲企业违背受托责任,1998年3月,甲企业同意付给丁企业50000元的现金以使其撤回法律诉讼。在这个例子中,不论是甲企业,还是丁企业,均应将此事项作为非调整事项,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4、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作出的债务重组的决定。例如,甲企业由于经济衰退的原因陷于财务困境中,甲已举借大量的长期债务为其经营活动筹资。甲企业董事会认为,如果能减少长期债务的金额并降低债务上的利率,甲企业将会消除反复发生的经营损失。在1998年1月份,甲企业与其债权人进行协商以重组债务条款,债务总额为8000000元。1998年2月,与债权人的协商得出结论,其结果是债务的50%转换为甲企业的一定数量的普通股,并且降低剩余债务的利率。由于债务重组的决定是在1998年1月作出,1998年2月正式进行债务重组,但对企业未来的经营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