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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是什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范围是什么?哪些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根据本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某项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