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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基金征收票据除了 基金专用票据票据还有哪些?

根据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规定,

第五十九条 基金专用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基金票据电子化管理。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可使用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作为征收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