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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中, 再保险接受人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时,如何处理?
根据
《
企业会计准则
第26号——再保险合同
》(
财会[2006]3号
)
规定,
第十八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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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
[财会[2006]18号]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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