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三条 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 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