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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发行债券支付给证券公司财务顾问费和承销佣金,证券公司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在债券发行完成后,在向发行人划付的募集款中自动扣除。该两笔费用应按计息时间分期摊销,还是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实际收到金额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按计息时间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金额中属于佣金性质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处理,即超过5%的部分在支付当年作纳税调增,不超过5%的部分按计息时间分期摊销。

企业应按照提供服务的性质准确划分佣金与其他费用,对实质上属于佣金范畴却以其他名义支付的费用,一律按佣金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