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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中,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属于共同控制吗?如果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属于共同控制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财会[2014]11号规定,

第七条 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第八条 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