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财会[2014]11号)规定,
第七条 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第八条 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