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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中,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如何处理?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三条 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

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2006)》(财会[2006]18号规定,

二、钻井勘探支出的处理采用成果法

根据本准则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规定,对于钻井勘探支出的资本化应当采用成果法,即只有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才能资本化,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