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会计报表附注中如何披露股份支付的相关信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二)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三)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对性质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一)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二)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三)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财会(2006)18号)规定,

主要科目: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在行权日,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股份支付,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确定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可行权日之后,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确定的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4001 实收资本

(四)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在行权日,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应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