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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如何处理?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