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规定,
第六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前款所称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商业折扣,是指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