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