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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什么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规定,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 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 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 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

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 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 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