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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五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 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