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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缴社保、补发工资、补提折旧都应该怎么处理?

1、企业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以前年度的基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的,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应在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2、固定资产跨年度取得发票,如何补提折旧?

答:(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根据2012年4月11日上午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 云 访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此条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


(2)对于上述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情况,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避免税会差异,可调整固定资产资产的计税基础,但对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调整。固定资产的净值(计税基础-已计提折旧)按剩余期限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相关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通俗理解就是如果发票在12个月内来的话,既调整固定资产的净值也调整折旧,可以补提折旧或者冲减折旧。如果12个月以后来的话,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会计准则的要求就是不要再去调整折旧额了,把剩余没折旧的在以后年限折旧完毕即可。

3、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1)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