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七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八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