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12]20号)规定,
1.“实收资本”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