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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规定,

第五十条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