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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如何处理?财务报表如何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