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