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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合并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如何披露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信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合并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

(三)合并日的确定依据。

(四)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作为合并对价的,所支付对价在合并日的账面价值;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定价原则,以及参与合并各方交换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五)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合并日的账面价值;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等情况。

(六)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合并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七)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所作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