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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中,企业存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如何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2006)》(财会[2006]18号规定,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