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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中,再保险分出人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时,如何处理?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时,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