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控制关系?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规定,

第十四条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
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