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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0〕42号
)
规定:“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
房产税
、城镇
土地使用税
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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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0]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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