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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债权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如何确定?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
个人所得税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4〕89号
)
第七条规定:“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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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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