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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适用24%或33%税率并享受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在2008年以后的剩余优惠年限内的适用税率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二、……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