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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申车辆应保存哪些资料?


一、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四、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五、办法以及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原件和相应的复印件。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业务管理规定要求留存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辆电子信息单、彩色照片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等原件的,不再留存复印件。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
十三、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内容分别如下:
(一)征税车辆
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
(二)免税车辆
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三)免税车辆重新申报车辆
1.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正本。
2.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身份证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补税车辆
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纳税申报表和补税相关材料。
(五)完税证明补办车辆
1.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附件3,以下简称补办表)。
2.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