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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出口产品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三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第三条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说明:从1994年1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计征依据。)


USHUI.NET®提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 ,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