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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如果事先不能确定提供服务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规定:“二、如果技术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即事先不能确定提供服务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可暂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待确定构成常设机构,且认定有关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后,按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归属常设机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对相关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已按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所做的处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