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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如果事先不能确定提供服务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46号
)
规定:“二、如果技术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即事先不能确定提供服务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可暂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待确定构成常设机构,且认定有关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后,按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归属常设机构利润征收
企业所得税
及对相关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已按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所做的处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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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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