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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一)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对外援助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和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规定:“一、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