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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是否有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纳义务人进行检查和处罚的权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四条规定:“……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缴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加工协议、退货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