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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申报退(免)税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
(六)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五项规定:“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