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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有外派人员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吗?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26号
)
第十条规定:“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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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8]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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