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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设立的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
《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
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关税﹝2016﹞8号
)
规定:“第十条 经营主体的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报告。
......
第十二条 口岸进境免税店原则上不得扩大营业场所面积,不得设立分店和分柜台。确需扩大营业场所面积、设立分店和分柜台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开设新店程序审批。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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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16]8号】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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