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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经营性场所、单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又该如何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
国办发〔2006〕43号
)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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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6]4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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