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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无法收回的银行卡透支款项能否确认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除:
……
(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