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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313号
)
规定:“现将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的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称再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以下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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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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