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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如何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规定:“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文件依据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